(一) 目的
1.1 为保证办公设备的合理配置和使用,更好地服务于博物馆各项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二) 适用范围
2.1辅助博物馆日常工作所使用的电子产品,包括数码相机、摄像机、录音笔、笔记本电脑、移动存储产品等。
(三)管理机构与职责
3.1 博物馆综合科为办公设备的管理部门,负责办公设备的保管和维护。
3.2 博物馆全体员工,对博物馆分配的办公设备负有妥善保管、正确使用、日常维护与保养的责任,有义务协助综合课对办公设备进行管理。
(四) 办公设备管理
4.1 办公设备分类
4.1.1 专用类办公设备:指博物馆为员工提供的计算机、 打印机、U盘、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。
4.1.2 公用类办公设备:指在博物馆内用于公共使用或借用的办公设备,如:笔记本电脑、数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录音笔等办公设备。
4.2 办公设备的配置
4.3 办公设备的借用和归还
4.3.1 公用类办公设备的借用:
4.3.1.1 短期借用:1-15 天,借用人到馆长办申请借用,由馆长批准后到综合科登记《博物馆物品借用台帐》,借用人签字确认后领取。
4.3.1.2 长期借用:15 天以上,3 个月之内,借用人须提交《办公设备借用申请单》, 馆长审批后转至综合科,由综合科办理登记《物品借用台帐》,借用人签字确认后领取。
4.3.3 办公设备在借出后,由借用人或由借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借用设备的保管。借用期间,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办公设备用于非工作用途或转借给他人使用。在借出期间发生的人为损坏或遗失,由借用人负责支付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。
4.3.4 办公设备的归还:本着“谁借谁还”的原则,由借用人归还至综合科,在综合科确认归还物品完好后,进行相应借用台帐的注销工作,并由借用人确认签字。